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XSDR-2023-01007
索引号: 4305220007/2023-41564 发文编号: 新政办发〔2023〕25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新邵县
发文日期: 2023-11-0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11-09 有效期: 五年


新政办发〔202325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邵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9  

新邵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防范骗取、冒领养老金行为,确保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认证的对象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人员)。

第三条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是核查待遇人员是否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刑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资格认证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线上自助认证为主。

第五条认证途径

(一)村(社区)委会协员每月初将上月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刑等应停止发放待遇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至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由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在人社一体化业务经办平台办理业务并上传资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审

(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社、审计、纪检等部门形成的疑点数据定期下发至乡镇,乡镇社会事务中心组织村(社区)协理员对疑点数据进行核查。

第六条认证方式

(一)线上认证:待遇人员可通过以下官方认证渠道进行网上自助认证:智慧人社APP、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智慧人社支付宝小程序、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APP、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中国领事APP等,其他非官网认证渠道不再提供网上认证服务。

(二)线下认证、超期认证待遇人员因重病、伤残、高龄等原因不能完成线上认证或超过18个月未认证(距离最近一次认证时间超过18个月),以本人与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当当月报的合影(报日期证件号码必须清晰可见)作为认证依据,由村(社区)委会协员或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填写《湖南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特殊建模/认证申请表》(附件1、《湖南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特殊建模/认证业务委托书》(附件2),并与相片(冲洗或打印)等证明材料上传至人社一体化业务经办平台,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及时完成资格认证。

(三)对于疑似死亡人员数据信息、疑似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出国(境)定居和服刑不应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等信息,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村(居)委会协办员应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上门核实。

第七条认证结果处理

(一)通过资格认证且公示无异议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为其发放养老金。

(二)对于无法及时完成资格认证或拒不参加资格认证的待遇人员,认证周期结束后,系统将自动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并通过资格认证后,从停发之月起续发养老金。

(三)待遇人员已死亡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发〔2018107)(以下简称《经办规程》规定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待遇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追回后,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余额)支付手续。

(四)待遇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经办规程》规定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余额),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五)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其养老金。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续发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六)待遇人员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其养老金,并按规定追回其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人员拒不退还重复领取时段基础养老金的,可从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申请协助抵扣,或者申请停发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全部退还后才续发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待遇人员应按规定履行资格认证手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违规骗取、冒领的养老金应主动退还。对骗取、冒领的养老金拒不退还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提请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 县、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常态化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府官网、电视台、村村响广播、手机短信、播放宣传片、派发各类宣传品及政策宣传进村(社区)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待遇人员对资格认证周期、途径、流程、丧失待遇领取条件及欺诈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知晓度,提高自助认证比例。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对骗取、冒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资格认证工作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建立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开展资格认证工作经费与认证人数、认证质量挂钩机制。凡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上报的享受待遇领取人员信息不准确造成基金损失的,每例按100元的标准扣除相关工作经费,并责令追缴基金损失;凡村(社区)协理员工作不力,有漏报、错报、瞒报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按每列50元的标准扣除村(社区)相关工作经费,并责令追缴基金损失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经办规定,影响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损失,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资格认证实行免费服务,在资格认证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在资格认证中违规收取费用的,一经发现,除责令追回已收款项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特殊建模/认证申请表

      2.湖南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特殊建模/认证业务委托书

附件1

湖南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特殊建模/认证申请表


说明:1.此表不得涂改和伪造。

2.近期免冠照片需手持能清晰显示当天日期的物品(报纸、杂志等)。

3.有单位的,请填好后寄给单位,由单位统一收集交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 如单位已破产或因其他情况无人办理, 则由家属交至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

4.参保人员如居住在省外,由原工作单位(限非改制破产企业)、所住社区、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如居住在国外,则由大使馆或领事馆协助认证。

5.国内协助认证机构必须是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县(区) 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所)或社区, 且必须填写单位全称后加盖公章,其他单位填写无效。

6.参保所在地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附件2

湖南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特殊建模/认证业务委托书

人:        性别: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本人因                           ,不能前来¨建模¨认证,现本人委托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按月领取待遇资格(生存)认证相关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相关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资料,本人均予以认可,因上述委托出现的各种纠纷,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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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文字】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 邵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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